原標題:還敢亂“霸道”?罰款8000元
昨日,記者從市城管執法部門獲悉,《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后,市北區延安路綜合執法中隊依據此《條例》,對轄區一家擅自將裝修材料堆放在人行道上的公司,作出8000元行政處罰的決定。這是《條例》實施以來,我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查處“首案”并作出行政處罰的“第一單”。
新規實行開出首例罰單
近日,市北延安路綜合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在轄區例行巡查時,發現標山路人行道上堆放了大量砂石水泥等裝修材料。該路段車流量較為密集,這些裝修材料占用了人行道,過往行人只得從機動車道上繞行,導致道路上急剎車聲不斷,給行人和車輛帶來嚴重安全隱患。同時,砂石水泥被風吹得到處都是,造成周邊環境臟亂。執法人員調查發現,這些堆放在人行道上的裝修材料是一家公司內部施工堆放的,執法人員找到公司責任人,責令其自行整改清理。但執法人員隔日來此巡查發現,堆放在人行道上的裝修材料根本沒有清理。執法人員依據《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相關規定,給予違法當事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。據悉,這是《條例》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來,島城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查處的“首案”,并作出行政處罰的“第一單”。
新規細化增加可操作性
“新《條例》對違法占用道路的行為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,最低處罰下線從1000元降低到500元,比以往的法規更有可操作性。 ”城管執法人員告訴記者,《條例》實施后成為我市城市管理領域的基礎性法規,為島城市容市貌治理和市容環境秩序改善提供法治保障。 《條例》對城市管理中常見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處罰規定。在規范占道行為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。臨街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、窗外墻經營、作業或者展示商品。違反規定的,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而以往法規只規定了最低1000元最高兩萬元的處罰,沒有按照情節輕重細分,缺乏執法可操作性。
《條例》給地鎖上“緊箍咒”
“根據新法規,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私自安裝地鎖的違法業主給予行政處罰,最高罰款為1000元。 ”執法人員介紹說,隨著私家車增多,小區內近幾年大量出現居民私自安裝的地鎖,執法部門對居民舉報和巡查發現的地鎖多次實施強制拆除,但拆除之后沒幾天,地鎖就會重新被安裝上。由于安裝一個地鎖的價格在七八十元,使用加鎖鐵鏈的錐形帽占車位,成本更低。而居民區周邊停車場一個月的停車費基本要超過百元。居民安裝一個地鎖只要使用1個月,就比停車場的費用低。而根據以往的法規,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安裝的地鎖,只能按照破壞路面來處罰,處罰標準是按照破損路面的面積來計算。地鎖安裝只在地面打上兩個膨脹螺絲,根本無法計算其破損面積。而根據新《條例》,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居民區內私裝地鎖的違法業主責令整改,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給予1000元行政處罰。
亂發小廣告可罰500元
在戶外廣告管理方面,《條例》首次明確規定,建筑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。同時,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和條幅廣告,這都將以往常見的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形式“打入冷宮”。在治理亂貼亂畫方面,《條例》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(構)筑物、設施、地面刻畫涂寫,或者張掛、張貼廣告、傳單等。舉辦會展、節慶、公益宣傳等活動,確需臨時張掛張貼的,應當經區(市)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。并且要按照規定的時間、地點、規格等張貼,到期后及時清除。違反規定的最高可給予一萬元罰款。在道路、廣場等公共場地散發廣告、傳單的單位或個人,可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。
記者 趙健鵬 通訊員 張君 周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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