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起,外地某機械制造公司(以下簡稱“A公司”)拖欠青島某車輪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B公司”)貨款354145.34元。B公司多次催要,A公司始終以“資不抵債”為由拒絕支付。2025年4月7日,平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,判令A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全部拖欠貨款。因A公司未按期履行,B公司遂向平度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法院經查控系統發現A公司此前已涉29起執行案件,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,且均因“無財產可供執行”而終本,本案極有可能面臨“執行不能”的終本結果。被執行人A公司為逃避債務,更是耍起了“花招兒”,讓本就復雜棘手的執行工作再添波折。
A公司先是擅自變賣了訴訟階段保全查封的三臺聯合收割機,執行法官發現后,嚴正指明其行為涉嫌“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”,并責令其限期交付變賣款項。案外人外地某小額貸款公司C對此提出執行異議,主張對查封物享有抵押權,執行法官依法釋明其優先受償條件尚未成就,案外人隨后撤回執行異議。
眼見變賣查封財產失敗,A公司又與外地某公司D簽訂《委托代收協議》,企圖通過轉移應收貨款的方式逃避執行。申請人B公司發現后立即向執行法官提供關鍵線索,法官迅速凍結代收賬戶內36萬元存款,并對代收公司明確指出其行為涉嫌構成“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”的共犯。同時,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步送達《涉嫌拒執罪預告書》與《擬拘留、罰款預告書》。在刑事手段的有力威懾下,被執行人與代收公司負責人終于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,主動到庭請求法院扣劃被凍結賬戶內的存款以履行義務,案件順利執行完畢。
本案是平度法院運用“民事+刑事”雙重手段破解執行僵局的典型案例。面對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、企圖利用“無財產”表象逃避執行的行為,執行法官精準采取查封、凍結等民事強制措施,并靈活運用刑事責任預告機制,有效打破逃避執行防線。該案不僅實現了勝訴企業權益的實質兌現,也向市場主體傳遞了“守法履約、違者必究”的司法信號,有力維護了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司法公信力。文/邴曉艷 謝佳銘 戴潔
[來源:信網 編輯:陸云琦]大家愛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