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網3月1日訊 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規范裁量基準實施,青島市環保局于2016年3月18日制定印發了《青島市環境保護部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〉等部分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條款的裁量基準規定》,該規定將于2017年3月17日到期。
為確保大氣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和制裁,市環保局局對一年來《規定》執行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。經研究決定繼續實施,延長《規定》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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