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18日從環境保護部獲悉,我國首次發布 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》。辦法提出,按照“誰污染,誰治理”原則,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,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。
辦法規定,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、學校、醫療、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,經風險評估確認需要治理與修復的,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復。由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,開展效果評估,編制評估報告,并向社會公開,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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